宝鸡仲裁委员会 宝鸡市保险行业协会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印发《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宝仲发〔2016〕10号
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各单位,市级各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中心暨各工作站:
为了公正、及时地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开展,现将《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宝鸡仲裁委员会 宝鸡市保险行业协会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7月 20 日
陕西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参考数据】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89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考数据】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464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01元。
【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参考数据】
2015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4994元,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3220元。
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3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54994元(非私营单位)或33220(私营单位)÷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100元—150元)×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90% =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80% =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70% =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60% =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50% =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40% =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30% =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20% =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元×20年= 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8689元×20年×90% =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8689元×20年×80% =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8689元×20年×70% =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8689元×20年×60% =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8689元×20年×50% =86890元;
七级伤残为8689元×20年×40% =69512元;
八级伤残为8689元×20年×30% =52134元;
九级伤残为8689元×20年×20% =34756元;
十级伤残为8689元×20年×10% =17378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56896元÷12个月×6个月=28448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26420元×20年=5284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264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26420元×5年= 13210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注:
1、非私营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2、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
单一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