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为根据各国国内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是导致法院 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第36条l款、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1款1项、《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9条2款1项都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即可拒绝承认与执 行依该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作一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