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会议是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国人民喜迎建国六十周年华诞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情况。宝鸡仲裁委员会就《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沧州仲裁委员会就《关于加强仲裁派出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淄博仲裁委员会就《关于加强仲裁机构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扬州仲裁委员会就《关于仲裁文书规范格式及说明》分别进行了专题发言和说明,与会仲裁机构分组就以上两个指导意见、文书规范格式及自台州会议以来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并就两个指导意见和仲裁文书规范格式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几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不仅值得在所有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推广,也值得全国其他仲裁机构借鉴。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还存在不小差距,还需要试点机构坚定信心,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发扬仲裁创业精神,最终把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 会议认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必须坚持仲裁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 会议指出,加强规范化建设试点仲裁机构党的建设,是保障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根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抓好试点机构党的建设工作,促进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要把仲裁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注重加强派出机构的建设,在派出机构设立上应当解放思想,但管理上必须严格,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仲裁规则、统一仲裁员名册。对于仲裁文书格式,应当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对主要文书逐步统一。 会议强调,全体规范化建设试点仲裁机构的同志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仲裁工作的发展还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受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基本矛盾的制约,仲裁的优势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展仍然是仲裁工作的第一要务。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仲裁派出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关于加强仲裁机构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关于仲裁文书规范格式(讨论稿)》,待修订后由各规范化建设试点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