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速裁程序规则

宝鸡仲裁委员会

仲裁案件速裁程序规则

(2004年2月10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

会议通过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简便、及时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度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程序规则所称的速裁是指仲裁案件经事当人特别约定后,可以不经答辩、开庭等程序,由仲裁庭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作仲裁文书。

第三条适用本程序规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2、事实清楚且当事人之间就所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

3、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下列纠纷可以适用本程序规则解决:

1、当事人之间签订有还款协议的;

2、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委托、保管、租赁等合同;

3、其他可以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合同纠纷。

第五条通过本程序规则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自愿,并且具有当事人书面特别约定的仲裁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中,有由宝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制作仲裁文书的意思表示。其规范表述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宝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制作仲裁文书”。

第七条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会审查后,认为符合本程序规则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本程序规则等仲裁文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及本程序规则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出异议的,该案应当适用《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本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异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八条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在受理时可以按照本会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适当减少仲裁费。

第九条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由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本会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将仲裁庭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第十条本程序规则为《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组成部分,本程序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仲裁暂行规则的有关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本程序规则由宝鸡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程序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