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仲裁员仲裁案件报酬给付办法》的通知

宝仲发[2015]3号
宝鸡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仲裁员仲裁案件报酬给付办法》的通知
办公室各部、各仲裁员:
《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案件报酬给付办法》已经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仲裁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宝鸡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仲裁案件报酬给付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必要开支”及《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关于“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给付报酬。仲裁员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报酬和其他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的报酬,以所仲裁案件的受理费为基准分段计算,按下列标准给付:
受理费300元以下的部分 300
受理费301元至1000元的部分 50%
受理费1001元至5000元的部分 40
受理费5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0
受理费10001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受理费30001元以上部分 10%
第三条 仲裁员报酬以退费之后实际收费数额为基数给付。首席仲裁员与其他两名仲裁员的分配比例为2:1:1。
第四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个案报酬首席仲裁员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他仲裁员不超过4000元,独任仲裁员按仲裁员报酬计付比例的80%给付,但不低于300元。
第五条 仲裁案件审结,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或者签收调解书之日起满30日,由仲裁员本人到办公室综合部领取报酬。
第六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一经查实,不能取得报酬,已领取报酬的应退回;仲裁员所承办的案件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经仲裁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核实、研究,确属错案并给仲裁委员会名誉造成损害的,仲裁员不能取得报酬;已经领取的,可以要求退回。
第七条 本办法下发后,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宝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